保险合同翻译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首先,保险合同应当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的,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第二,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论投保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与保险人之间都没有上下高低之分。合同内容必须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此外,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或者说是一种机会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得到一个将来获得补偿的机会,而保险人则以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为条件,换取一种无偿收取保险费的可能。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一无所获。当然,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是就单个具体的保险合同来说的,如果从总体上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是依据概率计算出来的,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都是肯定的。 第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这种合同在订立时,由一方提出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保险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条款是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在此基础上,每一个保险人还可以再根据自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的条件,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规定每一条款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作同意与否的决定,也就是要么接受保险人提出的条件,要么不签订合同。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的形成是随着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手续尽量简化,方便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又要求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保险人往往是在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基础上,再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然后才决定是否承保,并进一步确定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合同所具有的诚信程度应当比一般合同要求得更高,是最大诚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都必须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有欺诈、蒙骗行为。 第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区别于一般等价有偿,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是以付出一定代价为条件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取得保险人承诺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应的补偿或给付责任。而保险人通过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获取相应合理的报酬。 第五,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又相互负有义务。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这是其义务;保险人接受了保险费,就要对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结在一起的,不是单方面的。 第六,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这一特点体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能采取任意的方式,而是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否则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保险#基本概念|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保险合同的存在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无标准化条款时,保险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法当时出具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可以是暂保单。 一般,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利益为保险#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顾名思义,超额、足额和不足额是保险金额相对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言的。超额或者足额时,保险标的全损,则保险公司按照标的的价值赔偿,然后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不足额时,保险标的全损,保险公司只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