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告翻译
发布时间: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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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要求 1.公司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4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9、10条及交易所暂停格式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2.上市公告书中载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其中负债表报表日和损益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六个月),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日起到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3.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要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
简要上市公告书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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