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材料盖章翻译
发布时间:20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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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材料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法院或被授以权力的机关对于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证明,如对合同、遗嘱等都可进行公证。根据中国公证协会《2006年—2008年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而推出“诺特瑞公证业务集成系统”公证专用软件,加快办证专用软件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步伐。
办理公证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申请公证时,当事人须表明自己要求办理公证项目,向公证处领取公证申请表和有关证明表格,向公证接待员咨询办理该项公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材料准备齐全后向公证处提交公证申请表,表明申办公证。
(二)受理: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或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接受并表示予以办理。公证受理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支付公证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外文翻译费等)。
(三)审查: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其他要素进行调查、审查。
(四)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调查、核实后,确认其真实、合法的,依法出具给当事人公证文书。
(五)认证:当事人申请办理的涉外公证文书,按照我国的规定和公证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需要办理外事和领事认证的,公证当事人在领取公证书后,按规定将公证书送办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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